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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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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参与制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县各类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

    (三)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负责全县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四)监督管理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全县自然保护区规划;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五)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县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监督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参与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全县污染源调查、排污申报登记和发放许可证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全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

    (七)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批具管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等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管理和指导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制定、运行监控和定量考核工作。

    (八)组织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证制度;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在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和社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妒。

    (十一)参与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利用外资项目。

    (十二)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保系统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三)承担县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