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罚决字〔2019〕第4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唐河县龙鑫明胶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9********0750
地址:唐河县王集乡王集街
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7919478********
法定代表人:常* 生
本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未采取“三防”措施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擅自露天堆放锅炉废渣,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7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19】第44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19】第44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二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城区支行(账号:100573804350010001户名:唐河县财政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河县人民政府或者南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