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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罚决字〔2019〕第 48号

发布时间:2019-07-30 信息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点击:

当事人名称(姓名):河南中农丰达肥业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9********4525 

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280994317********                          

地址:唐河县产业集聚区阿里山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云   

本机关于2019年7月11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烘干炉擅自使用燃煤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烘干炉擅自恢复使用燃煤进行生产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7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19】第48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19】第48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立即拆除燃煤设施 ;2、给予处罚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城区支行(账号:100573804350010001户名:唐河县财政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河县人民政府或者南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