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罚决字〔2019〕第57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唐河县民泰饲料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5********6016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唐河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西路
负责人:宋*
本机关于2019年7月29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7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19】第57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19】第57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 ;2、处罚款二万一千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城区支行(账号:100573804350010001户名:唐河县财政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河县人民政府或者南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