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罚决字〔2019〕第76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唐河县郭滩镇宏发棉业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5********3511
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7765472********
地址:唐河县郭滩镇郭滩街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未依法依规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擅自增加生产设备,将生产规模由原年产棉纱560吨扩大到年产棉纱700吨生产加工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投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8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19】第7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19】第76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 责令备案;2. 处罚款一万一千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城区支行(账号:100573804350010001户名:唐河县财政局)或中原银行唐河支行(账号:500063452700010户名:唐河县财政局国库科)。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河县人民政府或者南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