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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罚决字〔2019〕第82号

发布时间:2019-10-09 信息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点击:

当事人名称(姓名):南阳亿瑞陶瓷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4********2152

地址:唐河县产业集聚区陶瓷产业园

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0600456********

法定人代表人:吴*

本机关于2019年7月15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7月15日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59.46mg/m3(执行标准为50mg/m3)超过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以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19】第8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19】第82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 ;2、处罚款二十一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城区支行(账号:100573804350010001户名:唐河县财政局)或中原银行唐河支行(账号:500063452700010户名:唐河县财政局国库科)。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河县人民政府或者南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