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罚决字〔2020〕第20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唐河县古城黄店加油站
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7206057814
地址:唐河县古城乡黄店村
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MA3XBH6R86
负责人:刘学忠
本机关于2020年8月4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正常营业的情况下,油气回收装置不能保持正常使用,经监督性检查检测密闭性检测结果和加油枪(2#)检测结果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0年9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20】第2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20】第20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城区支行(账号:100573804350010001户名:唐河县财政局)或中原银行唐河支行(账号:500063452700010户名:唐河县财政局国库科)。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河县人民政府或者南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