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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罚决字〔2020〕第30号

发布时间:2020-12-07 信息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点击:

当事人名称(姓名):曲*法

公民身份号码:412929********3531

地址:河南省唐河县郭滩镇老岗村关爷庙93号                       

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擅自倾倒、堆放畜禽粪污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郭滩镇老岗村养殖场擅自将畜禽粪污倾倒、堆放至郭滩镇刘庄村委新庄至吴庄周洼乡村道路两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0年11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20】第3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20】第30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2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城区支行(账号:100573804350010001户名:唐河县财政局)或中原银行唐河支行(账号:500063452700010户名:唐河县财政局国库科)。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河县人民政府或者南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