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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管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程序

发布时间:2007-01-23 信息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点击:

河南省省管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程序
[2004-8-26 11:26:37]
一、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文件精神,排污者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申报年度二氧化硫排放情况(一式二份)。
   二、每年2月15日前,省环境监理总站依据排污者申报的二氧化硫排放情况表进行年度审核,拟定审核意见,经办人、负责人在环境监察机构一栏签署意见,并将合格表册返回排污单位一份。同时,依据排污申报数据、现场检查和监测报告按季制作《排污核定通知书》。
    三、排污者变更申报须在变更、调整前15日内,向省环境监理总站履行变更手续。当排污情况发生紧急重大变化时,应在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手续。 四、排污者对省环境监理总站下达的《排污核定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核定通知书后7日内申请复核,省环境监理总站应于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核定(复核)通知书经主管站长审查,站长签发后送达排污单位。 五、核定(复核)通知书送达排污单位后,由省环境监理总站制作缴纳排污费通知书,经主管局长签发后送达排污单位,并将各排污单位排污费计征情况在环境监察网站上发布公告。 
    六、对逾期未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省环境监理总站应及时催缴,填写催缴记录,制作并下达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逾期1天加收滞纳金2‰。
    七、省环境监理总站根据排污费缴纳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核对排污费征收额,制作排污费到帐情况明细表,每季终了,15日内将排污费收缴情况书面报告省环保局。每年初收集整理上年申报登记表、排污核定通知书、缴纳排污费通知书、一般缴款书及相关回执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