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你访问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今天是:
环境监察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环境监察 > 正文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15〕1号

发布时间:2016-01-15 信息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点击:

被处罚单位:南阳亿瑞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 

营业执照注册号:411328000014********

组织机构代码:060****4-9

地      址:唐河县产业集聚区陶瓷产业园

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5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1500万平方米抛光砖生产线喷雾干燥塔烟尘排放口和厂区北侧监测点处监测,烟尘浓度超标、总悬浮微粒超标。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和“监测报告”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3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唐环罚告〔2015〕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辨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辨和申请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唐环罚告〔2015〕1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人民币八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款项缴清后,应及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唐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唐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户名  :唐河县财政局国库科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唐河县支行

账  户:16-666101040004070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