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32唐河县毕店镇常赵庄养猪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1-15 信息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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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15〕32号
被处罚单位:唐河县毕店镇常赵庄养猪场
负责人: 李*来
营业执照注册号:4113******** 907(1-1)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唐河县毕店镇常赵庄村
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12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唐环罚告〔2015〕29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辨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辨和申请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唐环罚告〔2015〕29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给予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款项缴清后,应及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环境监察大队。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唐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唐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户名 :唐河县财政局国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