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15〕8-2号
被处罚单位:唐河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旺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唐河县新华街437号
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总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唐河县环境保护局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唐环限改字[2015]第35号)和《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环罚字[2015]8号)。
2015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总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仍然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拒不按照《唐河县环境保护局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唐环限改字[2015]第39号的要求整改。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分析(测量)结果报告单”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9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唐环罚告〔2015〕12-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辨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辨和申请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唐环罚告〔2015〕12-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及《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环罚字[2015]8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按日连续处罚人民币每日3064元罚款,计罚日数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8月9日共计二十五日,合计人民币处罚76600元罚款。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款项缴清后,应及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环境监察大队。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唐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唐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户名 :唐河县财政局国库科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唐河县支行
账 户:16-666101040004070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