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15〕8号
被处罚单位:唐河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旺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唐河县新华街437号
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总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和“分析(测量)结果报告单”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6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唐环罚告〔2015〕1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辨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辨和申请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唐环罚告〔2015〕1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人民币3064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款项缴清后,应及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唐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唐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户名 :唐河县财政局国库科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唐河县支行
账 户:16-666101040004070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二0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