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15〕25号
被处罚单位:南阳市双凤明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然
营业执照注册号:4113********356(1-1)
组织机构代码:757****14-X
地 址:唐河县城郊段湾
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废水污染物氨氮浓度5月19日在线数据日均值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排放数据百分之五十以内。7月16日、10月17日、10月29日、11月6日、11月14日现场检查时氨氮浓度达标。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物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我局于2015年11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唐环罚告〔2015〕2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辨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辨和申请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唐环罚告〔2015〕2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物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2015年7月15日前治理达标;
2、给予罚款人民币393574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款项缴清后,应及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环境监察大队。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唐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唐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户名 :唐河县财政局国库科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唐河县支行
账 户:16-666101040004070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