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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罚决字〔2018〕第 6号

发布时间:2018-10-25 信息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点击: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罚决字〔2018〕第 6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唐河县污水处理中心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12411328661881****                        

地址:  河南省唐河县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 耀     

本机关于2018年6月7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6月6日水污染物总磷排放日均值浓度为0.77mg/l,超过国家规定总磷排放标准日均值浓度0.5mg/l的50%以上100%以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8年7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18】第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18】第6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城区支行(账号:100573804350010001户名:唐河县财政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河县人民政府或者南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