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唐连罚字〔2018〕第25-1号
唐连罚字〔2018〕第25-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唐河县污水处理中心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8661881****
地址:河南省唐河县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耀
我局于2018年 8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你(单位二厂)8月14日水污染物总氮排放日均值浓度为20.33mg/l,超过国家规定总氮排放标准浓度15mg/l的20%以上50%以下。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唐罚责改〔2018〕第80号)。2018年12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罚决字〔2018〕第25号)罚款二十万元。
2018年9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经现场复查,你(单位二厂)8月31日总氮排放仍然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拒不按照《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唐罚责改(2018)第80号)的要求整改。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第十二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9日以《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18〕第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城区支行(账号:100573804350010001户名:唐河县财政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唐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