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罚决字〔2019〕第36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869954****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南阳油田
负责人:宋* 建
本机关于 2019年4月15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采油二厂零号注气站燃油锅炉在点火过程中炉膛温度低,燃烧不充分,致使锅炉自带的污染防治设施低氮燃烧器运行不正常,导致燃油锅炉废气排放异常,排放的废气经烟囱直接外排,属于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9年6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19】第3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19】第36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产整治 ;2、给予处罚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城区支行(账号:100573804350010001户名:唐河县财政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河县人民政府或者南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