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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规范管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5 信息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点击: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上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在本省销售、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管、住建、交通、公路、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上牌办理流程

业务大厅缴费信息采集编码登记尾气检测定位安装平台审核号牌发放核发信息采集卡

第三方服务机构尾气监测、GPS定位安装收费情况采取市场化经营模式,收费清单和业务办理流程在其业务办理大厅公示,企业可自由选择。

业务办理地点:

一、南阳工协工程机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营业大厅    

地址:唐河县花园路老计生委向西50米路北                 

联系人:邵雨  13598206306  

二、国测数字科技河南有限公司营业大厅(原唐河县天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暂停营业)

地址:唐河县人民路南段花园小区门口

联系人:王占林  15517708969

三、河南省紫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大厅(暂停营业)

地址:唐河县建设路东段689号

联系人:段生毅  13525100835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要求

(一)入企业工作要求

1、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上牌开展政策宣传。

2、入企业工作时,应及时亮明身份,引导企业配合工作,不得以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身份开展工作。

3、入企业工作时不得以强制或其他手段逼迫企业登记上牌。

(二)大厅服务要求

1、收费标准、办理流程和管理制度等要在业务大厅显著位置公示,方便群众办理业务。

2、大厅从业人员应着装整齐,服务热心周到,对群众提问要耐心细致,解释到位。

3、业务办理档案要专人管理。

(三)检测安装服务要求

1、尾气检测人员执证上岗。

2、尾气检测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规范操作。

3、不得违规更改排放检测数据报告,不得违规更改排放号段信息。

4、发放号牌应正确悬挂,核发信息采集卡应及时发放车主并正确张贴。

5、及时安装定位并和省市平台联网。

(四)售后服务要求

1、对录入信息不完善的,应及时整改补录。

2、对群众的信访舆情应及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整改处置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