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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保局将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突出区域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

发布时间:2007-03-26 信息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点击:

河南省环保局将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突出区域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

为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近日,省环保局下发《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突出区域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的通知》(豫环文[2007]57号),自2007年开始,将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突出区域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以下简称“区域限批”)。
《通知》明确提出,从2007年1月1日起,县(市、区)区域内,出现两起“未批先建”的新开工工业类项目,对该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从2007年1月1日起,省辖市辖区内出现一起新开工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或一起严重违反“三同时”制度(指擅自进行试生产、环保设施主体未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或未同时投入运行、出现严重超标排污和污染纠纷或污染事件)的建设项目,对该省辖市实行辖区“区域限批”。
《通知》明确了“区域限批”的具体措施。一是对造成区域限批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依法从严处罚,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实行挂牌督办;二是对“区域限批”的市、县(市、区),省环保局下达“区域限批”文件,通报发改委、工商局、金融、国土资源、电监会等相关部门,实行联动把关机制;三是省辖市管辖区域内,如出现一次“区域限批”,省环保局对该省辖市环保局通报批评;如出现两次“区域限批”,省环保局对该省辖市环保局给予黄牌警告。
《通知》要求,凡受到“区域限批”制裁的县(市、区),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作为抓限期整改的责任单位,按“区域限批”要求,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违法事件的处理,限期完成整改任务。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管单位,监督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通知》强调,对于区域内的违规项目,被处罚而未落实处罚规定的,特别是应拆除而未拆除到位的,该“区域限批”不予解除;对于严重违反“三同时”制度的项目,在环保部门规定时间内未能落实整改的,该“区域限批”不予解除;凡是出现环境违法事件,未能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该区域限批不予解除。对能按期按“区域限批”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经下达“区域限批”部门现场核查满足要求的,方可解除“区域限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