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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06 信息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点击:

唐罚决字〔2019〕第 80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唐河县硕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9********8662                        

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MA45DCG********                           

地址:唐河县王集乡牛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芬  


本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擅自通过暗管、利用渗坑排放废水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擅自通过私设暗管将废水排入到厂区外无任何防渗措施的自然坑塘内(具体行为:唐河县硕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沉淀池由西向东,第二个沉淀池南外墙留有直径约30公分的废水暗管排放口、第三沉淀池有两个直径约10公分的废水暗管排放口、生产车间西墙下有一个水渠,水质呈褐红色,上述三处暗排口均有向厂外无任何防渗措施的自然坑塘内排放废水的痕迹;根据唐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唐环监WT(s)-201901)结果显示:厂外坑塘内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36mg/l、氨氮浓度为14.3mg/l、悬浮物浓度为217mg/l;沉淀池二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62mg/l、氨氮浓度为36.2mg/l、悬浮物浓度为161mg/l;沉淀池三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74mg/l、氨氮浓度为31.9mg/l、悬浮物浓度为121mg/l)。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9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19】第8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19年9月27日向我局提出相关陈述申辩、听证,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如下:1、申请人未生产经营;2、申请人公司内的沉淀池内暗道、连接管处均使用活塞封堵状态;3、厂外水塘内水质呈铁红色状态是原地已取缔顾明显塑料颗粒厂曾经向水塘排放的生产污水所致,并非申请人排放所致;4、申请人准备监测验收调式预备生产时,已经向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和东王集乡人民政府书面报告5天时间;5、申请人公司内沉淀池的水源,属于受乡政府委托将厂外池塘内的污水抽到该沉淀池的,并非申请人公司调试时排放的污水;6、申请人公司除调试三天半用电外,均无生产使用用电痕迹;7、申请人公司生产厂房西外墙处的水槽,系厂房房坡自然流水的排水槽,而非属于排污水沟或水槽;沉淀池内三个圆洞口属于沉淀池与沉淀池之间的排水口,圆洞口直径均为10公分,非县环保局下发告知书所称的30公分,综上所述县环保局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要求县环保局查明纠错。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已构成违法,你公司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经局办公会讨论研究,你单位相关陈述申辩、听证理由不符合减轻免除处罚条件,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19】第80号)、《送达回证》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唐环听字(2019)1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处罚人民币六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城区支行(账号:100573804350010001户名:唐河县财政局)或中原银行唐河支行(账号:500063452700010户名:唐河县财政局国库科)。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河县人民政府或者南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