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罚决字〔2019〕第85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唐河县瑞祥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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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党*如
本机关于2019年9月1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存在将冒黑烟车检测为合格;擅自将重型柴油车检测在轻柴线检测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较重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11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19】第8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19】第85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0.14万元;2、给予处罚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城区支行(账号:100573804350010001户名:唐河县财政局)或中原银行唐河支行(账号:500063452700010户名:唐河县财政局国库科)。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河县人民政府或者南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