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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罚决字〔2020〕第41号

发布时间:2020-12-22 信息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点击:

当事人名称(姓名):南阳市现艺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561031****              

地址:唐河县文峰路9号

法定代表人:曾*义

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9********077X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规模和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11年7月8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唐环审(2011)59号)后,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增加了一体机4台、折弯机1台、剪板机2台、C型钢机2台和复合板生产线2条,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0年11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20】第4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20】第41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壹万元(10000元)(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的1%)。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城区支行(账号:100573804350010001户名:唐河县财政局)或中原银行唐河支行(账号:500063452700010户名:唐河县财政局国库科)。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河县人民政府或者南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