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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罚决字〔2021〕第3号

发布时间:2021-01-18 信息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点击:

当事人名称(姓名):南阳鼎顺废弃物利用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MA46M5****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马振抚镇双河村366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

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9********7431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排放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集中处理、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1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21】第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21】第3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贰万元(2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城区支行(账号:100573804350010001户名:唐河县财政局)或中原银行唐河支行(账号:500063452700010户名:唐河县财政局国库科)。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