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填报技术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07-01-23 信息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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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填报技术补充规定 1、申报表一式两份,排污者按申报通知要求于2007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报当地具有核定权限的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 2、排污者应以上年度实际排污情况和本年度生产计划可能产生的排污情况为依据,实事求是申报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 3、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产前3个月内办理。 4、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要求书写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5、填报需按 “填报技术规定”及下面的补充规定填写,若填报页数不够时,可按表格式样加页续填。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否则按“不合格报表”论。 6、排污者在报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时应如实向环境监察部门提供2006年生产报表、能源消耗报表、煤质化验单、自来水、节水办收费单据复印件、生产工艺及治污工艺的相关技术资料。 7、污染物排放数据应采用2006年以来的数据,包括经环保部门认可的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特征值数据。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生较大改变的,应及时进行变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