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河南天兆畜牧有限公司决定书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16〕03号
被处罚单位: 河南天兆畜牧有限公司
负责人: 牛佳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唐河县郭滩镇老岗村
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6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6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环罚告〔2016〕07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辨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辨和申请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环罚告〔2016〕07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生产;
2、给予罚款人民币六万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款项缴清后,应及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环境监察大队。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环境保护局或唐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户名 :唐河县财政局国库科 账 户:16-666101040004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