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唐河县白坡丁鹏商品猪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罚决字〔2016〕第 6 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唐河县白坡丁鹏商品猪养殖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411********1027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唐河县昝岗乡白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
本机关于2016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擅自正式投入生产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正式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二十三第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停止生产;
2. 处罚款壹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唐河县支行(账号:16-666101040004070户名:唐河县财政局国库科)。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河县人民政府或者南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