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祁仪乡临泉村萤石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罚决字〔2016〕第 5 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祁仪乡临泉村萤石矿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32********2312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祁仪乡临泉村石碑影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白*录
本机关于2016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涉嫌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擅自堆放固体废物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未依法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堆放固体废物废矿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处罚款壹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唐河县支行(账号:16-666101040004070户名:唐河县财政局国库科)。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河县人民政府或者南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