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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南阳润唐新能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6-06 信息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点击: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罚决字〔2017〕第 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南阳润唐新能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41132********05(1-1)       组织机构代码证:094****5-6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唐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胡*        

本机关于2017年5月22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唐河龙山风电场110千伏升压站工程(二期)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停止建设;2. 处罚款五万六千一百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唐河县支行(账号:16-666101040004070户名:唐河县财政局国库科)。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河县人民政府或者南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