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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南阳昊邦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6-06 信息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点击: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罚决字〔2017〕第 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南阳昊邦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MA3X87****                            

地址:唐河县祁仪乡板仓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黑* 林     

本机关于2017年4月25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擅自堆放固体废物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堆放固体废物石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 处罚款二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唐河县支行(账号:16-666101040004070户名:唐河县财政局国库科)。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河县人民政府或者南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