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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罚决字〔2019〕第5号

发布时间:2019-04-19 信息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点击:

当事人名称(姓名):唐河县昝岗乡李兰坡养猪场

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9********6598                       

地址:唐河县昝岗乡白坡村八叉沟  

负责人:李*兰坡 

本机关于2019年3月27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养殖场消纳地内养殖粪便污水未完全消纳处理,粪便污水渗出溢流入厂区西南侧自然沟内,造成环境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4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19】第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19】第5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给予处罚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城区支行(账号:100573804350010001户名:唐河县财政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河县人民政府或者南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 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