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罚决字〔2019〕第9号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罚决字〔2019〕第9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唐河县毕店镇农茂养猪场
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9********8213
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8MA424M****
地址:唐河县毕店镇杨家柳村老鞠庄
负责人:鞠* 念
本机关于2019年3月11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4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19】第9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19】第9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立即治理 ;
2、给予处罚人民币三万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城区支行(账号:100573804350010001户名:唐河县财政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河县人民政府或者南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 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