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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发布时间:2007-01-22 信息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点击: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日修定通过《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我省行政区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六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条例》要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条例》对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从事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资质,并对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施工质量负责。设计单位接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后,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设计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对施工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违反“三同时”制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项目未经环评批复,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建设项目采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审批机关不得组织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条例》规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其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的施行,使我们在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们应加大监督力度,依法查处各种违法建设项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心慈手软,坚决杜绝辖区内违法建设项目的存在。                     (开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