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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20 信息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点击:

各小微企业业主: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扩大就业、稳定增长、促进创新、繁荣市场、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大局。同时,小微企业具有规模小、人员少、工艺流程简单,部分小微企业环境影响较小、环保能力相对薄弱等特点,对深化环评改革、优化环评服务有普遍的期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小微企业活力,推进绿色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就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公告如下。

  一、深化改革,简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管理

  (一)缩小项目环评范围

  通过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环境影响较小项目,进一步减少环评审批和备案数量。《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环评管理。强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的衔接,对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建设项目,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部分行业,仅将在工业建筑中的新改扩建项目纳入环评管理。相关要求在新《名录》发布实施后执行。

  (二)简化报告表编制内容

  对确有一定环境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修订报告表格式,简化表格内容和填写要求,降低编制难度。研究简化报告表项目评价程序、评价内容;以引用现有数据为主,简化环境质量现状分析;对确需进行专项评价的,突出重点要素或专题;对不需开展专项评价的,无需进行模型预测,仅需按要求填写表格。

  (三)探索同类项目环评简化模式

  加强产业园区(含产业聚集区、工业集中区等)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位于已完成规划环评并落实要求的园区,且符合相关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简化环评内容。探索园区内同一类型小微企业项目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鼓励地方探索“绿岛”等环境治理模式,建设小微企业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或集中工艺设施(如电镀、印染、喷涂等),明确一个责任主体,依法开展共享设施的环评。依托相关设施的企业,其项目环评类别判定无需考虑依托设施内容。

  (四)继续推进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

持续推进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现行正面清单相关规定在新《名录》发布实施前继续执行。1、实施环评豁免管理。《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环评管理,带*的行业工业建筑外的不纳入环评管理。(名录见附件1)2、探索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要件报送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公示期满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时限分别为15和8个工作日(含受理和拟审批公示时间)。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中明确的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见附件);

  二、提升服务,帮扶小微企业做好环评工作

(五)加强环评咨询服务

进一步提升对小微企业的主动服务意识,为企业送政策、送技术,在唐河县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开通政务服务窗口(便民服务中心3号楼3楼环保服务窗口)、热线电话(0377-68922926)等途径,畅通咨询服务渠道,公开当地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和生态环境准入条件,为小微企业提供环评咨询,避免小微企业“走冤枉路”“花冤枉钱”。

  (六)便利择优选择环评单位

   推广全国环评信用平台(网址:生态环境部--业务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环评信用平台),定期公开有关环评单位情况,鼓励小微企业择优选择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单位。自主选择,自行协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指定环评单位。

  (七)推进规范环评收费

环评单位应遵守明码标价规定,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环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明确环评与其他环境咨询、环保投入等工作边界,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八)开展政策技术帮扶

  可以委托省、市级技术评估单位对工艺相对复杂、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项目进行技术评估,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对小微企业项目提出合理可行的环保要求。

  三、加强监管,确保小微企业环保要求不降低

  (九)严格项目环境准入

结合区域“三线一单”、规划环评及其他相关要求,制定小微企业集中的特色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条件,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支持绿色、低碳小微企业发展。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依法不得办理环评手续,严禁开工建设。对化工、医药、冶炼、炼焦以及涉危涉重行业,从严审查把关。加大“散乱污”企业排查和整顿力度,推动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十)压实企业环保责任

  纳入环评管理的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手续,落实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属于环评告知承诺审批改革试点的项目,应严格兑现承诺事项。未纳入环评管理的小微企业项目,应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依法接受环境监管。

  (十一)灵活开展环境监管

   创新生态环境执法方式,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灵活运用“线上+线下”等方式开展抽查,充分保障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对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生产工艺先进的小微企业,可按照程序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减少执法检查次数或免于现场检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符合免予或减轻处罚条件的小微企业依法免予或减轻处罚,加强对企业环保整改的指导和帮扶。

  四、强化保障,推进小微企业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十二)完善环保基础设施

  积极推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园区等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降低小微企业项目环评难度和运行成本。

  (十三)推进监测数据共享

   推进环境例行监测、执法监测等数据公开。鼓励园区统筹安排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设,结合入园项目主要污染物类别,开展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等环境要素监测。相关项目环评中可直接引用公开的监测数据,降低环评成本。

  (十四)鼓励公众监督

  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重点针对小微企业项目环评违规收费、违规办理,以及环评要求不落实等行为,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做好小微企业环评工作。

  (十五)强化能力建设

加强对地方环评从业人员、技术专家和基层环评审批人员培训和指导,提升环评编制和把关能力。推进环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行“一网通办”,尽快具备“不见面”审批条件,切实提升小微企业环评改革获得感。

附件1附件1.pdf


附件2 

河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正面清单

序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名录》项目类别号 

项目类别 

文件类别 

十、农副食品加工业

13

15

谷物磨制 131*

饲料加工 132*

报告表

16

植物油加工 133*

报告表

17

制糖业 134*

报告表

18

屠宰及肉类加工 135*

报告表

19

水产品加工 136(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

报告表

20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39*

报告表

十一、食品制造业

14

21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42*; 方便食品制造 143*;

罐头食品制造 145*

报告表

22

乳制品制造 144*

报告表

23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

报告表

10

24

其他食品制造 149*

报告表

11

二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

23

39

印刷 231*

报告表

12

二十一、文教、工美、体育

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4

40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241*; 乐器制造 242*; 体育用品制

造 244*;玩具制造 24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246*

报告表

13

41

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 243*

报告表

14

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

34

69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341;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342; 物

料搬运设备制造 343;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

造 344;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345; 烘炉、风机、

包装等设备制造 346;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347; 通

用零部件制造 348;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349

报告表

15

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35

70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 351; 化

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52;

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53; 印刷、

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54; 纺织、服

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55; 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

设备制造 356; 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 357; 医

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 358; 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

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359

报告表

16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 36

71

汽车整车制造 361; 汽车用发动机制造 362; 改装汽车

制造 363; 低速汽车制造 364; 电车制造 365; 汽车车

身、挂车制造 366;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67

报告表

17

三十四、铁路、船舶、航空

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7

72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371;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372

报告表

18

73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 373

报告表

19

74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374

报告表

20

75

摩托车制造 375

报告表

21

76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 376; 助动车制造 377; 非公

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 378; 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

输设备制造 379

报告表

22

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

造业 38

77

电机制造 381;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382; 电线、电

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383; 电池制造 384; 家用电

力器具制造 385; 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386; 照明器具

制造 387; 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389

报告表

23

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

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9

78

计算机制造 391

报告表

24

79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396

报告表

25

80

电子器件制造 397

报告表

26

81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398

报告表

27

82

通信设备制造 392; 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393; 雷达及配

套设备制造 394; 非专业视 听设备制造 395; 其他电子

设备制造 399

报告表

附件3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办事指南(试行)

一、申请方式、材料

建设单位在政务服务网上进行申报。提交以下资料:

1. 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报批申请表及承诺书(见附件5)。

2. 环评文件。

3. 公众参与说明(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二、办理流程

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可不对环评文件进行评估、审查,直接进行受理和拟审批同步公示,公示内容为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报批申请表及承诺书、环评文件、公众参与说明(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拟审批公示时间合并,分别为10个、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即可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全的有关材料要求。

三、审批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时限分别为15和8个工作日(含受理和拟审批公示时间)。

附件4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报批申请表及承诺书(试行)

一、建设单位信息: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名称


项目环评文件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是否未批先建

是□      否□

是否按要求处理到位

是□      否□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单位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二、授权经办人信息: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三、环评单位信息:

环评单位名称


环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编制主持人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环评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批机关告知事项

一、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适用范围

1.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

2.位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政策要求;

2.建设项目应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3.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4.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行业和当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满足区域环境质量要求和总量管控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符合区域替代要求,环评文件中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区域削减措施,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运前取得总量指标;

5.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已对项目原有的环境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

6.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方案切实可行,满足环境管理要求;

7.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单位承诺

一、本单位已详细阅读过审批机关告知事项,本项目所提交的各项材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对填报的内容负责。同意生态环境部门将本次申请纳入社会信用考核范畴,若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二、本单位已详细阅读过项目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对其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建设项目属于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适用范围中第  项,环评文件符合审批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环评文件中明确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区域削减措施,排放总量为:化学需氧量  吨,氨氮  吨,二氧化硫  吨,氮氧化物  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吨,重金属铅  吨,铬  吨,砷  吨,镉  吨,汞  吨。

三、本单位将自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严格按照本承诺及项目环评文件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 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将依法重新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四、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守法生产经营,若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自觉接受查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五、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标准,把环境保护工作贯穿于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落实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申报排污许可证,按照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正式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承诺

(一)本单位(人)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导则的规定,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依法开展环评文件的编制工作,并按照规范的要求编制。

(二)本单位(人)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本项目符合实施告知承诺的条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的监督检查,如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三)本单位(人)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对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所得出的环评结论负责。

环评机构(盖章)                                        编制主持人(签字)

附件5

生态环境准入条件:1、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2、符合相关规划要求;3、符合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4、符合清洁生产要求;5、有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和完善的治理措施。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1、不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2、不符合相关规划(生态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土地规划、建设规划等)要求;3、不符合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4、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5、没有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和完善的治理措施;6、生产工艺设备、产能、产品列入落后淘汰名录;7、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或项目。

附件6附件6.pdf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