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公告
各小微企业业主: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扩大就业、稳定增长、促进创新、繁荣市场、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大局。同时,小微企业具有规模小、人员少、工艺流程简单,部分小微企业环境影响较小、环保能力相对薄弱等特点,对深化环评改革、优化环评服务有普遍的期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小微企业活力,推进绿色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就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公告如下。
一、深化改革,简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管理
(一)缩小项目环评范围
通过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环境影响较小项目,进一步减少环评审批和备案数量。《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环评管理。强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的衔接,对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建设项目,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部分行业,仅将在工业建筑中的新改扩建项目纳入环评管理。相关要求在新《名录》发布实施后执行。
(二)简化报告表编制内容
对确有一定环境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修订报告表格式,简化表格内容和填写要求,降低编制难度。研究简化报告表项目评价程序、评价内容;以引用现有数据为主,简化环境质量现状分析;对确需进行专项评价的,突出重点要素或专题;对不需开展专项评价的,无需进行模型预测,仅需按要求填写表格。
(三)探索同类项目环评简化模式
加强产业园区(含产业聚集区、工业集中区等)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位于已完成规划环评并落实要求的园区,且符合相关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简化环评内容。探索园区内同一类型小微企业项目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鼓励地方探索“绿岛”等环境治理模式,建设小微企业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或集中工艺设施(如电镀、印染、喷涂等),明确一个责任主体,依法开展共享设施的环评。依托相关设施的企业,其项目环评类别判定无需考虑依托设施内容。
(四)继续推进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
持续推进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现行正面清单相关规定在新《名录》发布实施前继续执行。1、实施环评豁免管理。对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等10大类30小类需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见附件1),予以环评豁免管理,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相关项目可以直接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2、探索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要件报送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公示期满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时限分别为15和8个工作日(含受理和拟审批公示时间)。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中明确的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见附件2);
二、提升服务,帮扶小微企业做好环评工作
(五)加强环评咨询服务
进一步提升对小微企业的主动服务意识,为企业送政策、送技术,在唐河县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开通咨询版块、开通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窗口(便民服务中心3号楼3楼环保服务窗口)、热线电话(0377-68922926)等途径,畅通咨询服务渠道,公开当地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和生态环境准入条件,为小微企业提供环评咨询,避免小微企业“走冤枉路”“花冤枉钱”。
(六)便利择优选择环评单位
推广全国环评信用平台,定期公开有关环评单位情况,鼓励小微企业择优选择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单位。自主选择,自行协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指定环评单位。
(七)推进规范环评收费
环评单位应遵守明码标价规定,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环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明确环评与其他环境咨询、环保投入等工作边界,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八)开展政策技术帮扶
可以委托省、市级技术评估单位对工艺相对复杂、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项目进行技术评估,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对小微企业项目提出合理可行的环保要求。
三、加强监管,确保小微企业环保要求不降低
(九)严格项目环境准入
结合区域“三线一单”、规划环评及其他相关要求,制定小微企业集中的特色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条件,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支持绿色、低碳小微企业发展。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依法不得办理环评手续,严禁开工建设。对化工、医药、冶炼、炼焦以及涉危涉重行业,从严审查把关。加大“散乱污”企业排查和整顿力度,推动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十)压实企业环保责任
纳入环评管理的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手续,落实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属于环评告知承诺审批改革试点的项目,应严格兑现承诺事项。未纳入环评管理的小微企业项目,应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依法接受环境监管。
(十一)灵活开展环境监管
创新生态环境执法方式,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灵活运用“线上+线下”等方式开展抽查,充分保障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对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生产工艺先进的小微企业,可按照程序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减少执法检查次数或免于现场检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符合免予或减轻处罚条件的小微企业依法免予或减轻处罚,加强对企业环保整改的指导和帮扶。
四、强化保障,推进小微企业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十二)完善环保基础设施
积极推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园区等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降低小微企业项目环评难度和运行成本。
(十三)推进监测数据共享
推进环境例行监测、执法监测等数据公开。鼓励园区统筹安排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设,结合入园项目主要污染物类别,开展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等环境要素监测。相关项目环评中可直接引用公开的监测数据,降低环评成本。
(十四)鼓励公众监督
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重点针对小微企业项目环评违规收费、违规办理,以及环评要求不落实等行为,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做好小微企业环评工作。
(十五)强化能力建设
加强对地方环评从业人员、技术专家和基层环评审批人员培训和指导,提升环评编制和把关能力。推进环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行“一网通办”,尽快具备“不见面”审批条件,切实提升小微企业环评改革获得感。
附件1
生态环境部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
序号 | 《名录》项目类别号 | 项目类别 | 文件类别 | |
1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登记表 |
2 | 3 | 植物油加工 | ||
3 | 6 | 肉禽类加工 | ||
4 | 8 | 淀粉、淀粉糖 | ||
5 | 9 | 豆制品制造 | ||
6 | 10 | 蛋品加工 | ||
7 | 三、食品制造业 | 11 | 方便食品制造 | |
8 | 12 | 乳制品制造 | ||
9 | 1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
10 | 15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
11 | 16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
12 | 四、酒、饮料制造业 | 17 |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 |
13 | 18 |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 ||
14 |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 21 | 服装制造 | |
15 |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26 |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
16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32 | 工艺品制造 | |
17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85 | 仪器仪表制造 | |
18 |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 105 |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 |
19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3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
20 | 114 | 批发、零售市场 | ||
21 | 115 |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 ||
22 | 116 |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 ||
23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8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 登记表 |
24 | 119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
25 | 123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
26 | 124 | 加油、加气站 | ||
27 | 125 | 洗车场 | ||
28 | 126 |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
29 | 127 | 殡仪馆、陵园、公墓 | ||
30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180 | 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 | |
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 | 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 〔2020〕56 号)执行。 |
附件2
生态环境部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
序号 | 《名录》项目类别号 | 项目类别 | 文件类别 | |
1 | 一、畜牧业 | 1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其中生猪养殖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 号)执行) | 报告书 |
2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报告表 |
3 | 3 | 植物油加工 | 报告表 | |
4 | 4 | 制糖、糖制品加工 | 报告表 | |
5 | 6 | 肉禽类加工 | 报告表 | |
6 | 7 | 水产品加工 | 报告表 | |
7 | 8 | 淀粉、淀粉糖 | 报告表 | |
8 | 9 | 豆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9 | 三、食品制造业 | 11 | 方便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10 | 12 | 乳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1 | 1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2 | 14 | 盐加工 | 报告表 | |
13 | 15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报告表 | |
14 | 16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
15 |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30 |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 报告表 |
16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31 |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 报告表 |
17 | 32 | 工艺品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18 |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 69 |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报告书、 报告表 |
19 |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 70 |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报告书、 报告表 |
20 |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 71 | 汽车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21 |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 | 72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 报告书、 报告表 |
22 | 73 |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拆船、修船厂除外)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3 | 74 | 航空航天器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4 | 75 | 摩托车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5 | 76 | 自行车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6 | 77 |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7 |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78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铅蓄电池制造除外) | 报告书、 报告表 |
28 |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80 | 计算机制造 | 报告表 |
29 | 81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0 | 82 | 电子器件制造 | 报告表 | |
31 | 83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报告表 | |
32 | 84 |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3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85 | 仪器仪表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34 |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94 |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35 |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95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36 | 三十六、房地产 | 106 |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报告表 |
37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7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 报告表 |
38 | 119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报告表 | |
39 | 120 | 旅游开发 | 报告表 | |
40 | 121 | 影视基地建设 | 报告表 | |
41 | 157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报告表 | |
42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172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 报告表 |
43 | 173 | 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报告表 | |
44 | 174 | 长途客运站 | 报告表 |
附件3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办事指南(试行)
一、申请方式、材料
建设单位在政务服务网上进行申报。提交以下资料:
1. 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报批申请表及承诺书(见附件5)。
2. 环评文件。
3. 公众参与说明(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二、办理流程
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可不对环评文件进行评估、审查,直接进行受理和拟审批同步公示,公示内容为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报批申请表及承诺书、环评文件、公众参与说明(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拟审批公示时间合并,分别为10个、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即可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全的有关材料要求。
三、审批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时限分别为15和8个工作日(含受理和拟审批公示时间)。
附件4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报批申请表及承诺书(试行)
一、建设单位信息: | |||||||
建设单位名称 | |||||||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环评文件名称 | |||||||
项目建设地点 | |||||||
是否未批先建 | 是□ 否□ | 是否按要求处理到位 | 是□ 否□ | ||||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 |||||||
建设单位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二、授权经办人信息: |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三、环评单位信息: | |||||||
环评单位名称 | |||||||
环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编制主持人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 |||||||
环评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审批机关告知事项 | 一、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适用范围 1.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 2.位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政策要求; 2.建设项目应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3.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4.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行业和当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满足区域环境质量要求和总量管控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符合区域替代要求,环评文件中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区域削减措施,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运前取得总量指标; 5.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已对项目原有的环境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 6.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方案切实可行,满足环境管理要求; 7.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 ||||||
建设单位承诺 | 一、本单位已详细阅读过审批机关告知事项,本项目所提交的各项材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对填报的内容负责。同意生态环境部门将本次申请纳入社会信用考核范畴,若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二、本单位已详细阅读过项目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对其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建设项目属于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适用范围中第 项,环评文件符合审批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环评文件中明确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区域削减措施,排放总量为:化学需氧量 吨,氨氮 吨,二氧化硫 吨,氮氧化物 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吨,重金属铅 吨,铬 吨,砷 吨,镉 吨,汞 吨。 三、本单位将自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严格按照本承诺及项目环评文件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 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将依法重新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四、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守法生产经营,若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自觉接受查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五、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标准,把环境保护工作贯穿于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落实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申报排污许可证,按照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正式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 ||||||
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承诺 | (一)本单位(人)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导则的规定,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依法开展环评文件的编制工作,并按照规范的要求编制。 (二)本单位(人)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本项目符合实施告知承诺的条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的监督检查,如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三)本单位(人)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对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所得出的环评结论负责。 环评机构(盖章) 编制主持人(签字) |
附件五:
生态环境准入条件:1、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2、符合相关规划要求;3、符合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4、符合清洁生产要求;5、有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和完善的治理措施。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1、不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2、不符合相关规划(生态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土地规划、建设规划等)要求;3、不符合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4、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5、没有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和完善的治理措施;6、生产工艺设备、产能、产品列入落后淘汰名录;7、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或项目。
2020年10月20日